被撤銷教師資格者有什么處罰?
- 時間:
- 2018-07-31 15:59:54
- 作者:
- 王老師
- 閱讀:
- 來源:
- 廣東教師資格證報名




【導讀】被撤銷教師資格者有什么處罰?不少考生對于被撤銷教師資格證有何處罰不清楚,只有認清被撤銷教師資格證的處罰,避過這些雷區,才能更好的在教師崗位上越走越遠。對于一些違法違規行為,國家是零容忍的態度,大家引以為戒,千萬不要以身犯險。

【法規】 《教師資格條例》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規章】《〈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按照 《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二十七條:“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
以上就是關于被撤銷教師資格者有什么處罰的全部內容,考生如果想獲得更多關于廣東教師資格證相關資訊,如教師資格證報名時間、考試時間、報考條件、面試時間以及相關知識,敬請關注我廣東教師資格網。更多廣東教師資格證考試信息關注廣東教師資格網(www.jsks.gd)。
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點擊繼續閱讀>>
掃碼登錄
掃碼關注“廣東教師考試信息”微信公眾號
即可查看余下內容